经审查,本院认为,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在对江源区实施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中,关于白山市江源区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白山市江源区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关于石人镇国有工矿棚户区石人小区a区改造房屋征收建设规划的复函、建设用地批准书、资信证明书、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等各项手续齐备,被执行人常喜云理应按照《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石人小区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吉林省白山市内地图补偿方案》的相关标准,与江源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积极配合完成房屋征收工作经查,被执行人常喜云对申请执行人江源区人民政府认定的房屋面积、附属物种类、数量均无异议,对附属物评估价格有异议,但并未提出复核申请或复估按照被执行人的要求,申请执行人为其提供一户66.2平方米三楼住宅和一户48.24平方米二楼住宅,结算后,被执行人需要向申请执行人缴纳房款39000余元综上,被执行人常喜云要求超标准安置补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江政房征补(2014)第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吉林省白山市地图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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