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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乡亲们注意啦,农村建房出新政策啦

乡亲们注意啦,农村建房出新政策啦!过去,我们二环以内的老旧房屋或者希望改善住房需求的老百姓均不能拆翻改建,从今天开始,新政已经出台,对比以往的的政策,该文件极大得方便了老百姓的建房审批。下面,小编来细数下有哪些亮点哈!

此次新政出台,打破了过去只能在二环线以外进行原拆原建审批的规定,在诸暨全市域,有改善住房需求的乡亲们,在不增加建筑高度、建筑层数,不突破建筑四至等的,可以不经四邻同意(相连建筑除外),携带相关资料向各镇乡(街道)提出申请,街道进行简易审批,公告后即可建造;对于翻建扩建拼建呢,其适用范围适当有所缩小,具体禁建区范围详询镇乡(街道),只要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也不再需要四邻同意意见啦。

非农户籍注意喽,此次修改充分考虑因继承或赠与等其他形式取得农村住宅的非农户籍人员的合法权益,经镇乡(街道)审核同意后,也可进行原拆原建。

屋顶漏水的注意啦,今天开始,农村独立住宅均可向属地镇乡(街道)申请平改坡审批,若为连排式住宅的,鼓励统一改造,否则需取得相连住户同意。

准备违章搭建的仔细看哦,新政规定,建房完毕后,将由属地镇乡(街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竣工复核验收,未按照审批内容进行建造的,将作严肃处理。

亮点还有很多,下面小编就全文公布如下,根据各自的需求,大家看着办吧。

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农村住宅拆翻改建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积极推动美丽乡村建设,有序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农村住宅拆翻改建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对原拆原建和平改坡实行简易程序审批的,适用范围为诸暨全市域。

(二)对翻建扩建拼建核发规划许可证的,适用范围为除市政府明确规定的重点建设区、风景名胜区核心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地质灾害高易发区、生态敏感区等禁止建设区以及公共绿地、公共设施、道路等规划控制区以外的区域。

二、适用对象

(一)实行原拆原建和平改坡的,适用对象为持有合法土地使用权证或合法用地批文的建房户。(二)实行翻建扩建拼建的,适用对象为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一户一宅”政策,持有合法土地使用权证或合法用地批文的建房户。

(三)已享受过国家相关住房优惠政策的(含住房公积金、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等)的非农户籍人员,其在农村的住宅房屋仅适用于原拆原建和平改坡。

三、审批程序

(一)利用原有宅基地原拆原建,不突破原有合法建筑四至、高度、层数、建筑面积且不减少相邻居住建筑原有日照时间的,由建房户取得所在村两委会(居委会)意见后,持户口本、土地证明文件、现状图及有资质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设计方案等向镇乡(街道)提出申请,经驻村(居)干部、土管员现场踏勘后,报镇乡(街道)国土城建办审核,由镇乡(街道)审批、公告后即可实施。若与周边建筑相连则还需取得相连住户书面同意意见。

(二)利用原有农村独立住宅进行平改坡的(坡度小于35度且不增加建筑高度),由建房户取得所在村两委会(居委会)意见后,持户口本、土地证明文件、有资质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设计方案等材料向镇乡(街道)提出申请,经驻村(居)干部、土管员现场踏勘后,报镇乡(街道)国土城建办审核,由镇乡(街道)审批、公告后即可实施。若为联排式住宅的,原则上应当统一改造,否则需取得相连住户书面同意意见。

(三)利用原有宅基地拆后重建(包括增设地下室和直接在原有住宅上加层),不突破原有合法建筑四至但增加建筑高度、建筑面积或建筑层数的,由建房户取得所在村两委会(居委会)意见后,持户口本、土地证明文件、会议记录、现状图、规划图和有资质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设计方案(直接加层的,需提供房屋质量鉴定报告)向镇乡(街道)提出申请,经驻村(居)干部、土管员现场踏勘并公示,满足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或符合日照、消防强制性标准的,由镇乡(街道)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若不符合上述标准的,则需取得间距不足相邻住户书面同意意见。

(四)利用原有宅基地进行扩建或局部移位的(与原有宅基地重叠面积大于70%),由建房户取得村两委会(居委会)意见后,持户口本、土地证明文件、会议记录、现状图、规划图和建筑设计方案向镇乡(街道)提出申请,经驻村(居)干部、土管员现场踏勘并公示,满足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或符合日照、消防强制性标准的,按《诸暨市农民建房审批及监管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审批。若不符合上述标准的,则需取得间距不足相邻住户书面同意意见。

(五)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和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内拆翻改建农村村民住宅的,其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分别按照《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六)在拆翻改建过程中,虽不符合城乡规划但符合规划调整要求的,应当先调整相关上位规划;涉及占用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指标分配按《诸暨市农村村民建房指标分配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对符合建房申请和审批条件、落实年度建房指标且经公示无异议的建房户,实行预放样和预开工制度。

四、面积限额

(一)扩建(包括局部移位)占用建设用地的,家庭在册人口3人以下(含3人)的审批面积不得超过平方米/户,3人以上的审批面积不得超过平方米/户。占用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按照《诸暨市农村村民建房指标分配管理办法》规定的限额审批。

(二)申请建房户为非农户籍的,原有宅基地确权面积大于平方米的,审批面积不得超过平方米/户;原有宅基地确权面积小于平方米(含)的,按原确权面积审批。

五、审查决定

(一)依法履职。镇乡(街道)负责建房户资格审查、指标落实、现场踏勘、公示公告、方案审批、审批发证、定点放样和批后监管等具体审批管理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认定土地地类性质(以第二次全市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为准)、是否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等;规划部门负责村庄规划及拆翻改建规划审批的业务指导。

(二)高效便民。镇乡(街道)应将审批事项统一纳入镇级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在规定时间内审查并作出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依法作出准予审批或许可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依法作出不予审批或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六、变更管理

个人或建设单位应按照拆翻改建审批内容进行建设,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申请人应向原作出审批或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七、监督检查

各镇乡(街道)为拆翻改建监管主体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诸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建房监管工作的通知》(诸政发〔〕20号)有关规定,切实担负起拆翻改建日常巡查、监管和验收工作。建房完毕后,镇乡(街道)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竣工复核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对未取得拆翻改建审批手续或未按照拆翻改建内容进行建设的,由镇乡(街道)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依法拆除。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原《诸暨市农村村民住宅拆翻改建审批若干规定(试行)》(诸政办发〔〕号)同时废止。本通知下发前镇乡(街道)已审批同意拆翻改建申请的,按原规定执行。

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年11月23日

重点建设区、规划控制区和禁止建设区范围

一、重点建设区范围:

(一)暨阳街道:应山村(环城东路以西)、陈新村(毛村、五湖村、楼城村、王阮村)、新光村;

(二)浣东街道:高湖蓄滞洪区工程控制范围,主要包括廿里牌村、汤家店村、浦东新村、高湖村、章金新村、浣东新村、里联村、双桥村、暨东村、丁严王村、曲陶阮村以及十里牌农场等区域(详见诸政发第20号);

(三)陶朱街道:开元村(城山自然村、水磨自然村)、红联新村(官庄自然村);

(四)王家井镇:新合村(孔家自然村、石湖庙前自然村);

(五)市政府及镇乡(街道)确定的其他重点建设区。

二、规划控制区范围:

(一)城市绿线范围:各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内的区域;

(二)城市黄线范围:对城市发展有全局影响的、各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范围控制线内的区域;

(三)城市蓝线范围:各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限内的区域。

三、禁止建设区:

(一)自然保护区:东白山省级自然保护区;

(二)风景名胜核心区:斗岩-汤江岩风景名胜保护区、五泄风景名胜保护区;白塔湖国家湿地公园保护区;

(三)森林公园核心保护区:诸暨香榧国家森林公园保护区、杭坞山省级森林公园保护区、马剑三界尖森林公园保护区;

(四)饮用水源保护区:征天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永宁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陈蔡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诸暨青山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幸福-上游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石壁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

(五)历史文化核心保护区:枫桥镇历史文化核心保护区、东白湖(斯宅村)历史文化核心保护区及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

(六)地质灾害高易发区:璜山镇西南部池家山高易发区、草塔镇西部郑坞高易发区。

以下是一些私人建房图的参考哦!

快快扩散吧!这个信息很重要哦!

来源:规划局 

供稿:杨佳娜 

审核:刘国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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