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早起来看新闻,第一条就是:“最高检表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如发现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存在违法行政行为,导致发生污染环境、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而且违法行政行为是民事侵权行为的先决行为或者前提行为的,检察机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法院一并审理。”
就想起了前几天发布的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及新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及专门关于公益诉讼的司法解释,说明在司法改革的大进程中环境司法改革受到国家高度重视,那趁着大早,讲讲公益诉讼这件事吧(简单地法条科普,无学理分析)。
公益诉讼在学界上也是一争议问题,从广义上讲,公益诉讼指一切为维护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主体包括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和一切非法人组织。从狭义上讲,公益诉讼仅指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提起的为维护公共利益的诉讼。
其特殊性就在于诉讼主体资格的适格问题上。
而根据诉讼法的性质或者被诉客体的不同将公益诉讼分为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我国新民事诉讼法已经有专门条文规定民事公益诉讼。而检察机关是否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一直以来在理论界上争议颇多,这次新闻发布会主要是明确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下面是民事公益诉讼中相关法条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里的“有关组织”在《环境保护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这个概念做出了详细界定:
1、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
2、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我国并在民诉法司法解释中对公益诉讼的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专属管辖、集中管辖作出了规定。相关条文如下:
第二百八十四条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提起公益诉讼,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有明确的被告;
(二)有具体的诉讼请求;
(三)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百八十五条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污染海洋环境提起的公益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
对同一侵权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由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二百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十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依法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准许参加诉讼的,列为共同原告。
第二百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不影响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
第二百八十九条对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人民法院可以调解。
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经审查,和解或者调解协议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出具调解书,继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
第二百九十条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二百九十一条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其他依法具有原告资格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就同一侵权行为另行提起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上都是民事公益诉讼的规定。
那么有关行政公益诉讼呢?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犯罪嫌疑人提起的公诉,但是否可以由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一直以来在理论界上争议颇多。
据媒体资料显示,为加强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国家深化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北京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为期两年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截至年12月底,各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共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件,其中诉前程序案件件,提起诉讼案件件,法院目前已审结32件。而本次出台指导案例就是为了对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统一认识,指导全国检察机关准确适用法律和规范司法办案行为,提升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力度和质量,同时也为完善民事、行政诉讼制度,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提供了实践基础。
回归到本次新闻发布会。
1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相关情况,并围绕环境公益诉讼主题发布第八批5个指导性案例,明确指出基层检察院也可以提起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这五个指导性案例分别: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诉许建惠、许玉仙民事公益诉讼案;
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检察院诉白山市江源区卫生和计划医院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诉郧阳区林业局行政公益诉讼案;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检察院诉清流县环保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检察院诉锦屏县环保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根据最高检的说明简单归为以下3点:
1、检察机关可以作为公益诉讼人,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提起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检察机关应当履行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在提起公益诉讼前,应当发出检察建议,依法督促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履行法定职责,并督促、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请民事公益诉讼。
3、原则上由市(分、州)以上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并向中级法院提起。但有管辖权的市(分、州)检察院根据规定将案件交办的,基层检察院也可以提起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好了,作为一个新闻午餐吧,今日科普到这啦~也期待在日后的法律完善过程中这方面的立法成果~
北京白癜风医院北京白癜风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