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公安机关关于居民身份证跨省异地受理的公告
通辽市公安机关在居民身份证区内异地受理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服务范围,开展与天津等18个省市的跨省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方便群众异地补领、换领居民身份证和挂失申报、丢失招领,为群众办理居民身份证提供更多的便利。
一、异地受理范围。从年8月15日起,全区公安机关各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受理天津、辽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籍居民除外)、吉林(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籍居民除外)、黑龙江(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籍居民除外)、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海南、重庆、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甘孜藏族自治州籍居民除外)、贵州、云南(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籍居民除外)等18个省市在我市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流动人口异地办理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申请。
何时开始受理其他省区流入我市人员的异地办证申请,通辽市公安机关另行通知。
二、明确受理点。在现有区内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基础上,开通居民身份证跨省异地受理工作。(科区受理点在南郊派出所,科左后旗受理点在旗公安局户政大厅,库伦旗受理点在库伦镇派出所,扎旗受理点在旗局户政大厅,开鲁县受理点在县政务服务中心,霍市受理点在霍林河市公安局办证大厅,科左中旗受理点在旗公安局户政大厅,开发区受理点在开发区公安分局户政大厅,奈曼旗受理点在旗公安局户政大厅。)
三、不予受理的情形。
(一)首次申领身份证的;
(二)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
(三)伪造、变造、买卖、冒领、骗取、冒用居民户口薄的;
(四)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五)其他。
四、办理程序。
(一)办证申请。申请人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点提出异地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申请。申请换领的,交验居民身份证;申请补领的,交验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大陆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机动车驾驶证、社会保障卡、学生证等其他能够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
(二)身份核验。由受理公安机关民警对申请人的身份进行核查。通过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系统、区级人口信息管理系统、部级人口信息系统等业务平台以及全国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系统和全国捡拾居民身份证信息库,对申请人的信息进行认真核对,确保申领人提交的信息与系统登记信息一致,且符合申领条件。不符合申领要求及本人、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证件、系统信息不一致的,不予受理。
(三)受理及信息采集。对符合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当场受理,采集照片、指纹和相关登记信息,打印《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申请人签字确认后收取证件工本费,向申请人出具《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作为领证凭证。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群众所需补齐的材料。
(四)审核及签发。受理地公安机关及时将受理信息提交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系统,系统自动交互至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由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审核签发。各旗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对接到的异地办证信息要认真审核,严防冒领、骗领身份证问题,并按照居民身份证办理流程完成证件签发。对审核未通过的要注明原因,提交异地受理系统。
(五)证件发放。经审核签发的制证信息交由居民身份证制作中心进行证件制作,并在规定时限内将证件发放到受理地县级公安机关受理点。申请人凭《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到异地受理点(申领地点)领取证件。现场核验证件的机读、视读和指纹信息,“人证同一性”验证无误后,方可发放身份证。换领证件的,领取新证时交回原证。对审核不合格的制证信息,要告知群众不予签发或信息质量不合格的原因。申请人自愿采用邮寄方式领取证件的,自治区公安厅通过邮政部门直接寄送给申请人。委托他人代领的,应出具书面委托书,说明领证人的基本身份。邮寄领取或者委托他人代领证件的,要告知申请人在收到证件30日内,到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进行证件核验,核验结果与发放信息上传自治区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系统。
通辽市公安局
年8月12日
出品:通辽市公安局办公室、政治部维护:通辽市公安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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