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
年6月28日,由江源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周某某等19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被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其中主犯周某某被判处二十四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其他犯罪分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二年不等,罚金三十五万元至五千元不等。
周某某自年以来,纠集有前科劣迹及无业的社会闲散人员进行寻衅滋事、强迫交易、聚众赌博、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组织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张某某等人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周某某作为该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组织、领导者,通过经济利益分配、奖惩制度及内部暴力制裁手段对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参加人员实施严格控制,形成了成员较为稳定,层级较为分明的组织架构。以周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团伙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期间,通过聚众斗殴、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暴力威胁等手段,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手段长期压制荼毒白山、珠海两地百姓,并在巩固、扩张势力影响范围期间,以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方式严重扰乱了当地的社会治安管理秩序。江源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该案时,采取提前介入熟悉案情,并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移送审查起诉后立即组织办案高手、能手、快手快速阅卷,对发现的问题立即组织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进行侦查,实行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的办法,利用17天的办案时间成功将该案提起公诉,充分发挥捕诉合一优势,实现快捕快诉,严重打击了黑恶势力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供稿:江源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刘娜/审核:彭贤林/监制:曹景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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