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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晏谈矿第1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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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客户的事情当成自己的事情办,做矿业企业的法律导航。

请您跟随我来,利用茶余饭后的10分钟,一起阅读学习《从晏谈矿》(00)第16期……

矿业动态1.自然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保监印发意见,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一)加快建立集成统一的网上“一窗受理”平台。(二)大力推进网上受理审核。(三)推广使用电子证照及电子材料。(四)进一步提升登簿和传输数据质量。(五)深化应用不动产单元代码。(六)加强登记纳税衔接。(七)深化登记金融协同。(八)全面实施预告登记。(九)不断延伸拓展登记信息网上查询服务。(来源:自然资源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00年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的通知。

(一)坚持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在控制总量的前提下,计划指标跟着项目走,切实保障有效投资用地需求。

(二)纳入重点保障的项目用地,在批准用地时直接配置计划指标。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依法撤销或调整的,其计划指标自动失效。

(三)鼓励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相关计划由各省(区、市)根据需要确定。

(四)继续实施“增存挂钩”。对完成年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任务的省份,在核算计划指标基础上再奖励10%;对任一项任务未完成的核减0%。各省(区、市)须继续完成00年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任务,年底以前形成的批而未供土地处置率要达到15%以上(年内核减批文量不作为任务完成量,但可动态核减本年批而未供任务基数),闲置土地处置率要达到15%以上。任一项处置任务未完成的,下一年度核算计划指标时核减0%。

(来源:自然资源部)

3.自然资源部印发《绿色矿山评价指标》和《绿色矿山遴选第三方评估工作要求》。

在绿色矿山评价指标中,先决条件包括:《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许可证》证照合法有效。近3年内(自本次遴选通知下发之日起前3年),未受到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等部门行政处罚,或处罚已整改到位(相关管理部门出具证明),且未发生过重大安全、环保事故。矿山参加遴选期间,矿业权人应进行勘查开采信息公示,且未被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异常名录。矿山正常运营,且剩余储量可采年限(按储量年度报告)不少于3年。矿区范围未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满足所有先决条件方可进行打分评价。

从具体指标来看,按照矿区环境、资源开发方式、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科技创新与智能矿山、企业管理与企业形象等6个方面分为三级指标项,总计0分。

《绿色矿山遴选第三方评估工作要求》对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报告、评估程序做了详细要求。

(来源:中国矿业报)

4.洛阳市召开绿色矿山建设推进会,明确今年目标任务。

会议明确,今年要抓好四项重点工作:一是新建矿山严格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规范进行建设,确保投产一处建成一处;二是在生产和改扩建大中型矿山全部纳入绿色矿山建设计划,力争在00年底前建成绿色矿山;三是小型矿山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规范和标准进行开发和管理。四是着力加强露天矿山管理,严格按照《河南省露天矿山综合整治三年行动计划(—00年)实施方案》要求,到00年底,所有在生产露天矿山(含露天地下联合开采矿山)全面建成绿色矿山。

会议强调,建设绿色矿山、发展绿色矿业,是全面贯彻落实生态文明思想,践行新发展理念、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举措和具体实践,也是加快洛阳副中心城市建设,致力打造增长极,促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和抓手。要坚持问题导向和创新驱动,着力补齐矿业发展短板,努力构建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绿色矿业发展新模式,实现矿区环境生态化、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管理信息数字化、矿区社区和谐化“五化目标”。走出一条资源安全与生态保护相统筹、矿山建设与绿水青山相协同、企业发展与人民意愿相一致的绿色矿业发展新路子。

(来源: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5.国泰建材年产千万吨级精品砂石骨料线投产。

5月30日,由河南禹州市国泰建材有限公司与山东枣庄鑫金山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共同打造的许昌市首条年产千万吨级精品砂石骨料生产线开业仪式举行。这标志着禹州市砂石骨料矿山在资源整合和高质量发展方面迈出了坚实的一步。该生产线采用鑫金山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提供的高性能短流程生产工艺、全套设备、EPC总包工程,建设了许昌地区首条年产千万吨级精品骨料生产线,并严格按照国家“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及“共创绿水青山,共享金山银山”的理念进行设计规划,大力开展矿山生态修复工作。

(来源:中国矿业报)

6.自然资源部印发《自然资源部00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一)为全面落实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研究修改《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二)研究修改《自然保护区条例》和《风景名胜区条例》。

(三)为落实土地审批制度改革成果,优化建设用地审批流程,研究修订《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四)为健全完善不动产登记法律制度,保障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在总结《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成效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不动产登记法》。

(五)配合《矿产资源法》修订进程,同步开展配套法规修订工作,研究起草《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

(六)为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生态修复管理制度改革创新的需要,完善修复治理工作机制,研究修订《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来源:自然资源部)

7.自然资源部法规司负责人谈《民法典》。

《民法典》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民法典》总则中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有利于进一步筑牢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基本国策。

《民法典》丰富完善了物权保护体系。《民法典》将原《物权法》等法律中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等内容统筹写入《民法典》;在此基础上,还与时俱进地增加了新的内容,明确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体现坚决维护国家海洋权益。

《民法典》确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明确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方式和内容,规定对于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并明确了赔偿损失和费用的内容,为健全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提供了法治保障。

自然资源部法规司负责人魏莉华还指出:适时启动自然资源法典编纂的研究和准备工作。我国现有的自然资源立法主要是按照资源的种类进行单项立法,如《森林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水法》《草原法》《渔业法》《海域使用法》《海岛保护法》等,这些陆续制定出台的法律,前后时间不一,存在重复、冲突、空白、不衔接、滞后等一系列问题,而这些问题又很难通过所有法律“一揽子”修改来解决,给自然资源执法带来了很大的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对山水林田湖进行统一保护、统一修复是十分必要的。落实好党中央赋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两统一”职责,需要在现有自然资源单行法律的基础上,编纂自然资源法典,以法典来实现自然资源法律制度的整体性、系统性,切实解决现行自然资源立法存在的重复、冲突、遗漏、滞后等问题。

(来源:自然资源部)

矿业新政

自然保护区矿业权退出争议维权途径

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的司法裁判案例,无论是政府主管部门作出的单方行政决定或者采取的强制退出措施,还是与矿业权人签订的退出补偿协议。从政府行为性质上均属于可复议、可诉讼的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矿业权人)如对行政行为有异议的,可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和程序,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一、行政复议维权

根据《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行政行为相对人应当自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机关根据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确定。在自然保护区矿业权退出过程中,一般涉及两类:第一类是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厅局机关),该类机关作出的矿业权必须退出自然保护区决定、不予补偿决定、少补偿决定或者签订的退出补偿协议行为,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第二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本身作出的上述行政行为,只能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省级政府例外)。

矿业权人针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的流程如下图所示:

二、行政诉讼维权

(一)起诉期限

根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起诉期限一般分为如下三种:

1.当事人未经行政复议程序,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当事人先经行政复议,不服复议决定而起诉的,一般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

3.当事人先申请复议,但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

(二)诉讼管辖

关于行政诉讼管辖,针对自然保护区矿业权退出过程中的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可大致分为如下两种:

1.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部门(如自然资源局)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签订的退出补偿协议,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上述行政行为,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矿业权人针对上述行政行为的诉讼流程(一审)如下图所示:

三、结语

截至本篇,就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的系列文章就暂时告一段落了。由于每个案件都有自身的特殊性,本篇仅仅介绍了出现争议时的维权程序。如广大读者有关于矿业权退出自然保护区的相关困惑或者已经发生了纠纷,欢迎联系律师进行咨询,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法律服务。

(作者:陈磊,树人律师事务所北京片区主管律师,联系)

矿企风采

矿山办证秘诀,看完少跑弯路!

经常会接到一些老板打电话来咨询,“我在哪里发现了矿,能不能马上给我办证开采”,他们的心情非常激动,如获珍宝,并急切着想办证开采,好像马上就能赚的盆满钵满。这种心情其实可以理解,但通过十几年来做矿经验,我们会很淡定的说,您这个矿是否具备办证的条件,有很多手续办了才能获得采矿证。老板们也经常会说,需要哪些条件,多少钱,多久能办好,然而有些不是钱能摆平的…

一、矿区符不符合规划?有没有指标?

记得网上曾经说哪个农民在田地里挖到了乌木,价值上亿,结果还是上缴国库了。也有人在哪里捡到了汉代的古董,年代久远,也无偿交给了政府。其实在我国矿产资源和这些东西的属性一样,他的所有权不是属于发现者,而是属于国家。

和房地产权一样,采矿权也并不是终身的,采矿权人只是矿山临时的使用者,它是有期限的,而且按国家规定,只能按权证规定的范围和矿种进行开采。房地产商建房必须符合政府规划,商品房只能建在居住用地上,其他用地类型就不允许去建住宅楼。采矿权也是同样的道理,有矿的地方如果不符合规划性质,同样不能办证采矿,用地类型如果是基本农田保护区、生态林区、自然保护区、环保严控区等,是不允许随意更改用地性质和用途的,除非你有足够的实力疏通几级政府,调整规划,但这种做法的代价也非常大。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有其独特性,大多数的建设和市场行为都受国家的监管和计划。每五年就有个规划,比如矿产资源,每个地级市每五年都要编制矿产资源规划,规划会大致限定全市采矿证的种类和数量,比如建筑用石料80个。80个指标再派放到各个县,指标用完了,就不能再申请新的采矿权证了。有了指标符合规划还要进行拟设矿权的工作,这也不是个轻松活,先由县政府召开政府十几个部门开会,同意将这个矿区纳入采矿权年度出让计划中,再报到市政府同意,市政府也要召开类似的会议同意,再让市国土局出具批复意见,拿到这个批文,才是万里长征第一步。

二、按流程专业办矿证

采矿权证办理流程见下图,要按照流程做各项技术方案和审批,各方案又是一环套一环,地质储量报告做完才能做开发利用方案,开发利用方案评审备案后,才能进行价款评估,然后才上网挂牌出让,在这之前,采矿权人都是不确定的。通过网上招拍挂的手续,拍得矿权后,拍得人交完矿权价款后,才基本确定矿权人,但在没有颁发采矿权证之前,还都不能开展采矿活动。完成招拍挂手续后,还需要办理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方案、环评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等技术方案,还要缴纳恢复治理基金等等手续,最后才能拿到红本本。这些程序历时短则两三年,长则四五年,需要付出艰苦而繁重的工作。三、办合适规模的矿证既然办个采矿权证这么艰难,那我们应该办一个怎样的矿权,才不枉这费尽周折,扒皮刮骨呢?凡事得慎重,尤其是采矿,不讲科学,小打小闹已不符合当今的形势。采矿是个高风险高回报的行业,如何把风险降到最低,把回报做到最大,需要集中很多专业人士的智慧。矿老板要评估自身发展定位,是做短期的还是做中长线,短期的只能做小型、简单的矿权,这样的矿证办理难度和投资成本也相对小一些,比如说建筑用砂和砖瓦用粘土,开采简单不需要爆破,而且在县级就可以发证,但矿证的期限有限,多数不超过5年,而且矿产品的单价也多数偏低,所以投资这种矿必须选择有市场,运输距离短,收益快的区域。目前国家政策上逐渐不提倡小规模的开采,所以企业需要长远发展的话还是要投资中大型、附加值高、发展前景好的矿床。四、发展前景好矿种那么发展前景好的矿种有哪些呢?非金属矿因近年来作为新型功能材料的重要添加剂,越来越受到市场的亲睐和重视。而且非金属矿相对金属矿来说,一是在办证审批上有它的优势,地级市就可以发证;二是在勘查和开采难度上,相对难度和风险要低些。非金属矿种类繁多,世界上统计的有60多种,常见的有石灰石、石英、长石、粘土、大理岩、花岗岩、高岭土等等,都和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作为建筑材料是非金属矿用量最大的一部分,比如用作水泥、陶瓷、玻璃、石材、骨料等等。这些矿产原料因其销量大,产量大,而作为市场上最为广泛的非金属矿的用途,市场空间非常巨大,但面对国家产能过剩的压力也非常大。目前,此类的非金属矿山经历了10~0年的大量开发,好的资源相对也不多了,有经验的大企业会提前储备好该类资源,比如大的水泥制造企业(海螺、华润等)多数水泥生产线就配套了30年以上的矿山资源,项目前期就作为重要的可行性因素来考虑,做到了长期“有米下锅”的准备。与水泥生产同属一条产业链的骨料生产企业,近些年来也是遍地开花,到处都是,但此类大规模开采用量大的企业最大的问题是破坏生态环境,导致水土流失,景观破坏,目前国家要求“边开采边治理”,收取了生态保证金由政府监管,企业更是想治理的心都没了,“恢复治理”成了一句空头支票,同时积压了大量的社会资金。近年来,非金属矿作为功能材料越来越体现它的价值,比如高纯石英,晶质石墨,萤石、钾盐、磷矿、优质高岭土等都作为了国家战略矿种高度重视。一些特殊功能性非金属矿如菱镁矿、滑石、硅灰石、硅藻土等也是频频涨价,市场越来越好,但好的货却越来越少,也越来越难找。国家新常态下,一是环境保护是个长期的政策要求,二是民生问题越来越重视,开矿涉及老百姓的利益太多,农民这块越来越难搞。所以这几年来,随着新立采矿权证的难度不断加大,社会资本对矿产这块的积极态度逐步转变观望态度。建议当前有矿权的老板们,把自己的资源把持好,有资源就会有话语权。同时把自己的矿山开发好,利用好,把价值发挥到最大化。原先不能利用的废石想想办法做些综合利用,说不定变废为宝,同时保护环境,实现价值的提升。(来源:矿材网)案例推送

采矿权人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将矿山经营权整体发包、承包期限为采矿证有效期,此种情形,承包经营合同是否有效?

案情简介

1.年11月,福建漳平A公司与陈某、施某签订《漳平月山村采石场承包经营合同》,约定A公司同意将漳平市月山村的灰绿岩矿经营权(包含:采矿、加工、运输、销售等一切经营权)及采矿设备(附设备清单)整体承包给陈某、施某。承包期限:从本合同签订后生效之日起至采矿许可证范围内的矿石开采完毕(如后期扩大开采范围,以扩大后的范围为依据)。

.合同签订后,陈某、施某向A公司支付定金30万元,另支付承包款万元。陈某、施某另支出爆破款、征地补偿款、劳务费、扫路工资、毛竹赔偿款看场地费、办公场地费、人员工资等余万元。

3.后A公司起诉要求确认《漳平月山村采石场承包经营合同》无效。

()闽08民终34号

裁判观点

1.从《漳平月山村采石场承包经营合同》内容看,A公司负责企业一切证照和手续的年报、年审、年检、延续、扩采等事宜的办理和相关费用的承担;在陈某、施某经营期间其应确保运输道路顺畅和提供必备的基础设施以及足够的生产用地,如需征用土地或林地,所需的相应手续由A公司办理并承担费用、并对陈某、施某在经营期间因不可抗力引起的停产不收取相应的承包费;陈某、施某在承包期间自行组织生产经营,承包费按年分期缴纳并根据采矿许可证的范围予以变动,这些约定表明A公司仍参与对案涉矿山的管理,故该承包合同应为一份有效的矿业权承包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请求确认矿业权租赁、承包合同自依法成立之日起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陈某、施某与A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有效的意思表示,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陈某、施某要求A公司交付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证照,属案涉承包合同约定的内容,当事人应依法依约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律师点评

1.矿业权作为一种民法上的财产权利客体,可以通过国家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环节进入商品流通领域,法律对矿业权转让的严格限制导致矿业权人寻求其他方式变相满足其转让需求,现实中往往采取出租、承包等方式。矿业权承包通过合同约定矿业权人与承包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承包人负责具体勘查、开采业务,但不改变矿业权人。这种矿业权流转方式相对与矿业权转让而言,更加灵活、自由。

.以承包形式变相转让矿业权的合同应当作为矿业权转让合同进行审查,当事人签订采矿权承包合同,约定发包人放弃对矿山的管理,除收取固定费用外不再履行法律义务和责任的,应视为以承包形式转让采矿权,承包合同无效。若发包人作为采矿权人不退出矿山管理,继续履行法定义务与责任的,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承包合同有效。

(本期内容完)

白山板石国家矿山公园

吉林白山板石国家矿山公园,隶属于通钢集团板石矿业公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首批批准建设的国家级矿山公园。园区总占地面积.4平方公里,由选矿景区、尾矿库景区、上青景区、棒槌园子景区、西珍珠门景区、库仓沟景区等六大景区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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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从晏律师事务所位于河南省洛阳市自贸区周山路6号,是豫西地区首家矿业律师事务所,内设矿业服务部、合同交易部、投资金融部、爆破工程部、诉裁事务部、涉外服务部等业务部门。律所培养凝聚了一批高素质、能力突出,经验丰富,恪守诚信的律师团队,实行一体化运作的管理模式,致力于为矿业企业改制重组、投资并购、合同交易、内部治理、企业合规、争议解决等事项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助力矿业企业科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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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宗旨:业务第一诚实守信服务至上

愿景:做体面法律人做精品律师所

使命:不负时代重托践行法治中国服务企业发展

价值观:秩序无我精进卓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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